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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医科大学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 2019-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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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实验动物的管理,满足教学科研的需要,依据国家、省、市相关主管部门的实验动物管理法规及2001年版实验动物国家标准(GB-14922.1-2-2001,GB-14923-2001,GB-14925-2001),特制定本条例。本暂条例适用于教学、科研、医疗、生物制品生产、检定及其它科学实验等所需的各种实验动物及动物实验。
  实验动物中心是全校实验动物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实验动物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制定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根据教学、科研的需要及服务地方经济建设的要求,负责各类常规实验动物的饲养、繁育、采购和供应;负责实验动物饲养设施和屏障动物实验设施的建设、管理、运行与维护;积极提供动物实验服务。
  一、实验动物供应和动物实验服务的范围

1.本校各相关学院、重点实验室、实验中心、研究中心(所、室)其科研工作者和研究生。
  2.各附属、教学(实习)医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教学实践基地。
  3.社会各类需要实验动物的科研机构和企事业单位 。

、实验动物供应及动物实验服务收费办法

  1.实验动物供应及动物实验服务实行收费制。按校内和校外两种收费标准收费。
  2.校内实验动物的供应及动物实验服务收费用经费卡结算,通过财务处划转,其中教学用实验动物使用教学实验经费卡,科研用实验动物使用科研经费卡。
  3.财务处负责校外实验动物的供应及动物实验服务收费并出具票据。
  4.实验动物供应及动物实验服务收费标准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市场行情,并参照兄弟院校的价格标准确定,经学校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核准并报徐州市物价局批准后执行。
    三、实验动物使用计划的编制与审批

  1.教学实验所需实验动物,各学院应于每学期末,寒暑假放假前一周,根据实验教学大纲规定的实验项目要求,将下学期使用实验动物的品种、数量、规格、时间等计划编制报表。报表完成后首先编报人签字,然后由各科室主任签字,再上报至分管教学的教务处领导签字盖章,最后报送实验动物中心。实验动物中心统一安排饲养繁殖和采购供应。

2.科学研究所需实验动物,各使用单位或个人根据课题研究目的,将使用实验动物的品系、数量、规格及时间计划表经课题负责人签批后,及时报送实验动物中心。凡使用大、小鼠须提前2个月(如是孕鼠、仔鼠须提前1个月),使用狗、兔等非自繁动物须提前1个月报送。
  3.有关学院、单位(室、所、中心)或个人在送交使用实验动物计划的同时,应通过财务处向实验动物中心划拨所需实验动物的全部经费予以确认。未予以确认的视为临时计划。

四、注意事项

1.由于科研工作的特殊性以及实验动物饲养管理的特殊要求,供需双方应加强沟通和配合,以免延误实验。若使用单位因临时改变或未能及时确认实验动物使用计划延误教学科研的,责任自负。
  2.教学用实验动物(教师预实验除外)由实验动物中心安排专人按约定的时间送到指定实验室,实验室安排专人验收。实验过程中,实验动物意外死亡需临时增补实验动物的,须由任课教师及时填写申请单,经实验室主任签字后,由专人到实验动物中心领取,事后及时补办经费划拨手续。
  3.
外科学总论实验用犬,由实验动物中心提前抓取和固定,然后由外总进行犬的称重和麻醉。实验过程中需严格遵守动物福利,优待、善待实验用犬。实验过程中犬的饲养及实验结束后犬尸的存放均由外总负责,最后由实验动物中心进行无害化处理。

4.实验带教老师应引导学生爱护、珍惜实验动物,在实验过程中要避免实验动物逃逸,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5.教学实验结束后,由实验室技术人员将所用过的实验动物全部集中放置于实验动物中心提供的容器中(啮齿类、两栖类等动物应及时处死),通知实验动物中心按约定的时间及时回收,统一进行无害化处理。

6.科研用实验动物,一律自行领取。实验结束后,使用者应将实验用动物尸体(实验结束仍存活的动物进行安乐死)存放于各实验室的动物尸体冷冻柜中。尸体的存放、取出的记录和冰柜的保管应由实验室派专人负责。冰柜满后通知实验动物中心,由动物中心派人将动物尸体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任何人随意丢弃实验动物的尸体和器官。如发生违反本款行为,行为人须承担一切责任。
  7.使用实验动物中心提供的实验动物进行科学研究,实验动物中心应负责提供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明。

五、动物实验条件及有关事项

  1.实验动物中心积极为科研工作者提供基本的动物实验环境条件,提供试验观察动物的代养服务,实行有偿使用和服务。
  2.所有从事科研和科技开发的动物实验人员,必须取得江苏省科技厅组织的实验动物从业人员专业技能培训记录卡,在从事动物实验工作期间积极参加各级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学分。
  3.教学实验以外的动物实验应在实验动物中心相应的环境设施中进行。因科研工作需要需将实验动物带离实验动物中心时,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包装传送。
  4.实验观察动物的饲养应由用户与实验动物中心签订协议,须在协议中明确双方责任和注意事项。
  5.所有科研实验人员不得在未经江苏省实验动物质量检测站检测验收合格的环境设施中饲养实验动物。否则,造成动物疫病流行或环境污染,将依据国家相关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全部责任。